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蘇立基
籃宏偉
簡兆徵
賴海杉
游淑瓊
陳世傑
郭政良
郭忠仁
許建民
侯坤元
李鴻業
呂世彬
吳銘智
吳旺基
何景堯
王美宿
楊丕淦
謝國宸
蔡青霖
林智誠
張德明
張明和
湯世明
簡文瑞
林顯忠
蔡鎮
吳清木
黃瓊誼
李清雲
陳燕晃
吳景森
前三十一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軍宇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3,69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54,565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
號
姓名
計算本
金
利息請求期間
起訴前
利息
訴訟標的
金額
蘇立
基
2,857,8
11元
108年7月3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720,32
5元
3,578,13
6元
籃宏
偉
2,147,5
91元
108年10月31日至11
3年8月14日止
514,30
7元
2,661,89
8元
簡兆
徵
1,951,5
90元
109年4月30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418,92
4元
2,370,51
4元
賴海
杉
2,371,1
77元
108年10月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577,57
0元
2,948,74
7元
游淑
瓊
1,523,7
84元
109年4月30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327,09
2元
1,850,87
6元
陳世
傑
2,418,8
47元
108年12月31日至11
3年8月14日止
559,11
1元
2,977,95
8元
郭政
良
1,853,3
77元
108年11月30日至11
3年8月14日止
436,25
3元
2,289,63
0元
郭忠
仁
2,120,0
36元
109年6月30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437,36
6元
2,557,40
2元
許建
2,257,4 108年9月30日至113 550,17 2,807,64民
62元
年8月14日止
9元
1元
侯坤
元
2,213,7
03元
108年12月31日至11
3年8月14日止
511,69
2元
2,725,39
5元
李鴻
業
2,656,6
65元
110年10月30日至11
3年8月14日止
370,91
7元
3,027,58
2元
李清
雲
2,643,6
11元
109年1月3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599,86
9元
3,243,48
0元
呂世
彬
2,736,8
78元
113年2月15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68,048
元
2,804,92
6元
吳銘
智
1,862,3
40元
109年3月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415,07
2元
2,277,41
2元
吳旺
基
1,930,3
40元
109年3月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430,22
8元
2,360,56
8元
何景
堯
2,824,1
33元
109年7月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582,23
6元
3,406,36
9元
王美
宿
1,824,7
76元
109年10月30日至11
3年8月14日止
346,00
9元
2,170,78
5元
楊丕
淦
2,798,4
90元
111年7月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297,10
0元
3,095,59
0元
謝國
宸
2,026,2
71元
110年5月30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325,31
4元
2,351,58
5元
蔡青
霖
2,633,8
95元
108年10月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641,56
2元
3,275,45
7元
林智
誠
2,825,6
59元
108年7月3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712,22
1元
3,537,88
0元
張德
明
2,471,6
55元
112年2月15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185,03
7元
2,656,69
2元
(續上頁)
張明
和
2,424,3
41元
109年7月3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489,85
0元
2,914,19
1元
湯世
明
2,397,3
71元
110年1月3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424,12
5元
2,821,49
6元
簡文
瑞
2,417,1
56元
111年10月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226,19
6元
2,643,35
2元
林顯
忠
1,760,3
16元
109年3月30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385,34
0元
2,145,65
6元
蔡鎮
2,082,0
34元
108年10月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507,14
0元
2,589,17
4元
吳清
木
2,882,8
42元
111年8月3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281,98
3元
3,164,82
5元
黃瓊
誼
2,434,1
59元
111年3月3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289,09
8元
2,723,25
7元
陳燕
晃
2,216,2
80元
110年3月29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374,64
2元
2,590,92
2元
吳景
森
2,377,9
65元
109年8月31日至113
年8月14日止
470,39
5元
2,848,36
0元
合計85,417,7
54元
裁判費763,696
元
裁判費(暫免徵收裁判費2/3) 254,565
元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