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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楊廣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5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又聲請人即原告未提出勞動調解書狀及所附證據繕本或影本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不合。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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