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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法定代理人黃紹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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