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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陽鷹架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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