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補,5,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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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曾寶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享事業有限公司、周世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原告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0,126元(計算式:251,286+18,840=270,126元),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993元(計算式:2,980-《2,980÷3×2》=9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第一審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193元(計算式:3,200+993+3,000=7,19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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