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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安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乾正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慎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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