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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9號
原 告 周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怡真、杜少喬、陳亮潔、莊英杰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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