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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林聖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冠宇即聚進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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