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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廖彩棠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緯工業電機技師事務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附表編號3至編號5)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請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部分(附表編號1及編號2)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847元,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第一審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333元(計算式:1,000+333=1,33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1 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之差額 28,861 2 提繳勞工退休金 26,986 3 未如實投保勞保之損害賠償 (勞工生育給付) 20,500 4 未如實投保勞保之損害賠償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4,080 5 未如實投保勞保之損害賠償 (勞工生育給付) 34,860 總計 125,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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