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
原 告 譚宗奇
被 告 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查盈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