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勞訴,29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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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
原      告  譚宗奇 
被      告  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查盈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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