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柯男烈即升鑫企業行
柯采宸即葴緹企業行
柯綵薰即源薰企業行
永鑫宸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柯永承
聲 請 人 蔡宜樺
史黛拉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淑珍
聲 請 人 李佳靜
沂傑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延勳
聲 請 人 王瑞美
祐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健祐
聲 請 人 林綉蓮
茂裕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吳幸蓉
聲 請 人 瀧澤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美君
聲 請 人 陳雅媚
胡淑真即鐵馬驛館企業行
富雄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康明凱
聲 請 人 張孝宏
陳品翔
陳建佑
陳周源
李宛瑾
馬坤尉
許瑞玲
廖淑珍
蘇姿溶
陳子芬
陳佳陽
陳玉燕即歆諳企業社
姚春紅
康原翔
林秋紅
方亮月
葉靜雯
蔡麗馨
蔡茵英
胡善淇
蘇瓊煖即宣翔企業社
陳瓊里
賴佩翎
蔡琪瑜
謝玉珍
蔡宛玲
周惠娟
李昀蒨
周羽庭即金聰企業社
陳采葳
趙子淇
雙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俊穆
聲 請 人 馮許秀月
蘇奕勳
蘇柔安
李依珊即玥瑾企業行
張瓊月
李宜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賈定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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