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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晴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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