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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鄭俊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達引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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