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24,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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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4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4日
書記官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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