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35,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春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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