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即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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