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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洪文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愛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業於同年月30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45頁),故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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