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0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勞方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5日
書記官謝達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