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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8號
聲請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鼎鈞
聲請人信全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林信全
共同
代理人邱啟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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