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8,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廖峻漢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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