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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廖峻漢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具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1頁)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故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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