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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黃金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黃金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按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遭命令解散當年度及前一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並就其財產狀況能否支應清算程序費用一節,表示意見。
倘相對人公司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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