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柯男烈即升鑫企業行
柯采宸即葴緹企業行
柯綵薰即源薰企業行
永鑫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柯永承
聲 請 人 蔡宜樺
史黛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賴淑珍
聲 請 人 李佳靜
沂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周延勳
聲 請 人 王瑞美
祐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胡健祐
聲 請 人 林綉蓮
茂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陳吳幸蓉
聲 請 人 瀧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陳美君
聲 請 人 陳雅媚
胡淑真即鐵馬驛館企業行
富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康明凱
聲 請 人 張孝宏
陳品翔
陳建佑
陳周源
李宛瑾
蔡竹旺
馬坤尉
許瑞玲
廖淑珍
蘇姿溶
陳子芬
陳佳陽
陳玉燕即歆諳企業社
姚春紅
康原翔
林秋紅
方亮月
葉靜雯
蔡麗馨
蔡茵英
胡善淇
蘇瓊煖即宣翔企業社
陳瓊里
賴佩翎
蔡琪瑜
謝玉珍
蔡宛玲
周惠娟
李昀蒨
周羽庭即金聰企業社
陳采葳
趙子淇
雙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
備位聲請人 蘇俊穆
聲 請 人 馮許秀月
蘇奕勳
蘇柔安
李依珊即玥瑾企業行
張瓊月
李宜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並未繳納裁判費及提供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高雄市郵局新興投遞股掛號郵件簽收清單附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繳費查詢資料在卷可考,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