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他,25,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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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5號
被 告 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本件被告與原告林鴻祥、王婉榛、翁月貴、翁翠金、高啟峰、張柏凱、齊魏碧真、簡麗芬、黃惠英、陳偉裕、沈鄭夏英、林子容、許朝全、呂美珠、陳蕙琳、葉惠玉、連振棟、林美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

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

再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112年12月1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林鴻祥、王婉榛、翁月貴、翁翠金、高啟峰、張柏凱、齊魏碧真、簡麗芬、黃惠英、陳偉裕、沈鄭夏英、林子容、許朝全、呂美珠、陳蕙琳、葉惠玉、連振棟、林美惠(下稱林鴻祥等十八人)提起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請求給付工資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上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及111年10月4日更正裁定,原告部份勝訴部分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負擔如本件附表「被告負擔比例」及「原告負擔比例」欄所示。

本件原告林鴻祥等十八人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業經本院110年12月1日110年度勞補字第496號裁定核定,如本件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記載,且原告林鴻祥等十八人已繳納如本件附表「原告已繳納金額」欄之第一審裁判費(參第一審卷一第9-19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8紙)。

又依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及111年10月4日更正裁定,因原告林鴻祥等18人已繳納之裁判費,較之渠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高,故原告林鴻祥等十八人未繳納部分,即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基於徵收費用宜簡便利民之原則,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是以,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31,154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且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原告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被告負擔比例 原告負擔比例 被告應負擔金額 原告應負擔金額 原告已繳納金額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金額 1 林鴻祥 1,110元 98% 2% 1,089元 21元 370元 740元 2 王婉榛 1,000元 100% 0% 1,000元 0元 333元 667元 3 翁月貴 1,110元 99% 1% 1,099元 11元 370元 740元 4 翁翠金 1,000元 99% 1% 990元 10元 333元 667元 5 高啟峰 2,980元 99% 1% 2,950元 30元 993元 1,987元 6 張柏凱 1,550元 100% 0% 1,550元 0元 517元 1,033元 7 許朝全 11,692元 96% 4% 11,224元 468元 3,897元 7,795元 8 齊魏碧真 1,990元 99% 1% 1,970元 20元 663元 1,327元 9 簡麗芬 1,000元 99% 1% 990元 10元 333元 667元 10 黃惠英 1,770元 99% 1% 1,752元 18元 590元 1,180元 11 沈鄭夏英 2,430元 100% 0% 2,430元 0元 810元 1,620元 12 林子容 2,430元 99% 1% 2,406元 24元 810元 1,620元 13 陳偉裕 5,950元 100% 0% 5,950元 0元 1,983元 4,057元 14 呂美珠 1,990元 99% 1% 1,970元 20元 663元 1,307元 15 陳蕙琳 1,110元 100% 0% 1,110元 0元 370元 740元 16 葉惠玉 1,770元 100% 0% 1,770元 0元 590元 1,180元 17 連振棟 1,000元 98% 2% 980元 20元 333元 667元 18 林美惠 4,740元 100% 0% 4,740元 0元 1,580元 3,160元 合計 31,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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