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即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零柒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琴音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表: 113年司促字第1002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8,017元民國112年11月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256,890元民國112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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