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030,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淑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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