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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翊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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