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103,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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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念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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