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文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功
王錦華
黃麗如
徐志宗
一、債務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錦華、黃麗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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