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205,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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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明宇(原名孔中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王明宇(原名孔中云)已於民國112年12月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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