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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柏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毛柏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5日止累計31,369元正未給付,其中30,075元為消費款;
984元為循環利息;
3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075元毛柏鈞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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