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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明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表: 113年司促字第1028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77,898元民國113 年7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269,145元民國113 年7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2%00373,618元民國113 年7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件: (一)債務人王明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8日止累計229,937元正未給付,其中220,661元為消費款;
8,07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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