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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曉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賴曉潔係其所經營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因下線成員加入、消費而領得聲請人發給之獎金,詎料相對人之下線成員嗣後辦理退貨退款,故應返還已領之獎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存證信函之記載不符,且未釋明相對人應返還之獎金款項為何及請求之金額係如何計算,是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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