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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壽芙蓉即壽興邦即星圖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之聲證六中,欲請求返還之金額範圍及下線傳銷商退貨退款之證據。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及獨資名稱與本院所查詢之名稱不一致,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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