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456,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樹發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樹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樹發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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