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46,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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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紫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環球世貿大樓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46,103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手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然由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20日陳報狀所附聲請人社區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2樓」所有權人為任莉莉,非相對人「紫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惟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皆未通知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由此,聲請人顯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

因之,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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