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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修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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