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527,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順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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