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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參拾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表: 113年司促字第1064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64,881元民國112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146,449元民國112年10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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