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678,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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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阿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朝暘精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朝暘精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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