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747,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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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零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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