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815,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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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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