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世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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