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821,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世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