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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泉小鎮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31號、3號、56巷39號、37號、35號、9號、120號、212號、208號、206號、202號、200號、198號、188號、178號、360號、358號、356號、352號、350號、162號、160號、158號、152號、150號、148號、36號、38號、42號、42號2樓號、3樓、4樓、5樓、46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四、請提出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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