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852,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亮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