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瓊如
陳諾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