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慧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叔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叔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叔敬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0弄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陳叔敬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