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0944,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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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子淳(原名高沛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附件: 緣債務人高子淳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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