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珠律師(即林宏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宏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宏穎之遺產費為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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