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湘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湘紜之輔助人「陳韋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相對人陳湘紜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經法院宣告輔助生效,同年民國109年9月4日法院裁定由陳韋秀輔助,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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